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應辦營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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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77 年 11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第770288754號 |
法規體系: | 財政部賦稅署 |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必須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並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後方得開始營業。為健全稅籍管理,掌握課稅資料,促進稅負公平,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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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個人小貨車貨運業個人小貨車運輸業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兩年以內的新車
2.職業駕照
3.合法停車場
4.汽車保養合約
5.辦公室室內外照片
申請行號企業社個人工作室企業社準備文件如下:
1.身分證正反面
2.行號企業社名稱
3.營業項目代碼
4.當年度房屋稅單
0986145888 0986812999 0226808911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如有遷移變更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車輛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輛為限,除其具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但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需僱用他人替代時,其僱用人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檢具有關證明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業。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經吊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之車輛,因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經核准僱用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